7.1 关于经过存案核验的企业,授权组织应在“我国能效标识网”上公告其已存案产品的标识信息,并定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存案产品的标识信息。
7.3 授权组织应树立产品动力功率数据库,向生产者和消费的人等供给产品动力功率信息查询服务,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查看状况。
5.若对查验陈述持有异议,应于收到陈述之日起15日内向查验单位提出,逾期不予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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